发布时间:2020-07-09 浏览次数: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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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医办【2019】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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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等规定,为规范实验室生物安全操作,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制定本条例。
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各负责人负责实验室日常活动的管理,承担建立健全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检查、维护实验设施、设备,控制实验室生物安全风险的职责。各实验室的负责人为生物安全及相关责任第一责任人。
一、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立原则与要求
1. 实验室设计和建造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和建设主管部门等的规定和要求。实验室的防火和安全通道设置应符合国家的消防规定和要求。
2. 实验室的安全保卫应符合国家相关部门对该类设施的安全管理规定和要求。在实验室入口设置生物危险标识。
3. 实验室应有专门放置生物废弃物的容器;应有专门设计以确保存储、转运、收集、处理和处置危险物料的安全措施。
4. 实验室内温度、湿度、照度、噪音和洁净度等室内环境参数应符合工作要求和卫生等相关要求。
5. 实验室应有防止节肢动物和啮齿动物进入的措施。
6. 动物实验室的生物安全防护设施应考虑动物实验过程中产生的潜在生物危险的防护。
7. 动物实验室的设计,应考虑动物实验及动物福利的要求。动物实验室还应符合国家实验动物饲养设施标准的要求。
二、实验室生物安全制度建设和运行管理要求
8. 建立并执行准入制度。所有进入人员要知道实验室的潜在危险,符合实验室的进入规定。实验室入口须贴上生物危险标志,注明危险因子、生物安全级别、负责人姓名和电话、进入实验室的特殊要求及离开实验室的程序。
9. 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实验室。参观实验室等特殊情况须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入。禁止非工作人员使用实验室仪器、设备及其它物品。未经允许,非工作人员禁止翻阅实验室任何资料。
10. 规范个人行为。在实验室工作区不要饮食、抽烟、处理隐性眼镜、使用化妆品、存放食品等。工作前,掌握生物安全实验室标准的良好操作规程。
11. 从实验室内运走的危险材料,要按照国家和地方或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进行包装。
12. 实验室各类测试数据、记录和文件等均按保密规定进行保管和使用,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提供。如发现泄密事故,应立即采取补救办法,并对泄密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13. 各类在用仪器设备和防护装置必须保持完好状态,不准随意改动 安全装置。
14. 实验室内应配有灭火器材,消防器材要放置在明显、便于取拿的位置。实验室发生事故时,工作人员应积极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实验室负责人和学院领导。
三、实验室生物安全风险管理
15. 实验室应指定专人负责菌种、毒株的保藏,双人双锁,并建立所保藏的菌种、毒株名录清单,确保菌种、毒株安全。
16. 使用菌种、毒株工作时,如发生严重污染环境或实验室人身感染事故时,应及时处理,并向当地卫生局报告。
17. 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等危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或储存室内, 设专人保管;容器或外包装上有明显标识。
18. 仪器设备要远离易燃易爆及腐蚀性物品。
19. 实验室的一切废弃物都应分类集中装在可靠的容器内,并在指定设施内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可能污染的物品要放在专用的防止污染扩散或可消毒的容器里,以便消毒或高压灭菌处理,并在当天处理完成。